河北艾珂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公示表
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 | 沧州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 | |||||
地址 | 献县城南工业区(南河头乡北单桥) | 联系人 | 高峰 | |||
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简介 | 沧州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1月02日,位于河北省献县城南工业区(南河头乡北单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拥军。该公司主要产品为玻璃钢塑料增强制品。玻璃钢塑料增强制品主要是将原料玻璃钢、合成树脂等原料进行拉挤成型、切割;聚乙烯颗粒、色母等原料进行搅拌、挤出等工序后得到成品,再根据订单需求,有客户订单要求涂漆的,在玻璃钢塑料增强制品表面磨光后进行涂漆晾干,包装后入库。该公司采用的磨光机为湿式磨光机,减少磨光过程中粉尘的产生。沾漆过程为手工操作,操作人员手持抛光后的工具手柄从沾漆盒中抽过,工具手柄表面覆盖上油漆,沾漆后放置到干燥区进行干燥。 主要生产设备为履带式拉挤机、切割机、磨光机、搅拌机、塑料挤出机等。该公司主要通过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 |||||
报告编号 | HBAK-2021-039 | 评价类别 | 现状评价报告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久兴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高峰 | ||
报告编制人 | 薛密密 | |||||
评价组成员 | 王立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薛密密、王立婷 | 时间 | 2021.6.4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张世堃、周冰健、张寒旭、李博考 | 时间 | 2021.6.9-6.11;2022.9.27-9.29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玻璃钢粉尘、聚乙烯粉尘、溶剂汽油、二甲苯、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 检测结果:除除制管车间切割工所接触的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其对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其余检测结果均合格。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该公司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布局合理;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合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得当,可以应对该公司发生的突发事故;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总体评价,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业卫生相关要求。 (1)要特别注意产生噪声的设备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在进入作业场所前,要确保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使工人掌握职业病防护技能,提高作业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培训作业人员掌握自救互救知识,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用品的使用,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及培训记录。 (3)公司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及时补充新项目的内容,严格执行与落实。 (4)现场急救药品要定期更换以防过期,以备及时救援治疗。 (5)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对所有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避免人员漏检和项目漏检。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果,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复查、调岗等方式处理,并补充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要求外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厂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因订单量的变化有新增、减少时,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对人员进行相应的上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7)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时发现不合格生产环境并积极治理,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落实《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8)每年定期更新职业卫生档案内的内容,例如:员工的每年培训情况,员工的个人用品发放记录,应急救援急救箱内药品检查与更新情况等。 (9)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平台定期更新,有变更内容及时更新。 (10)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1)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2)该公司存在噪声强度超标,应对减振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在不影响生产前提下,调整员工作业时间,进而减少接害时间。 (13)如果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变更: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②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
现场照片 |